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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8日電)郭姓、蔡姓國中學生4年前霸凌賴姓同學,拳打腳踢踹破左腎,事後家長求償。法院判決郭、蔡及其家長應連帶賠156萬元定讞。 法院判決指出,賴男說當時就讀台中某國中,在民國100年6月校方人員發現郭、蔡帶菸到學校,追問下賴男坦承和他們一起抽菸。他們得知後暴怒,在廁所對身材矮小的賴男拳打腳踢,打得他倒地不起,送醫急救切除壞死的左腎,導致腸胃萎縮、腸阻塞,仰賴家人照顧。 刑事部分,郭、蔡被少年法庭裁定宣示交付保護管束。民事部分,賴男家人求償,要求郭、蔡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勞動能力減損、精神慰撫金等。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,郭、蔡兩人犯行,導致賴男傷害致重傷,應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,審酌損害程度、雙方財力地位,判決郭、蔡及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應連帶賠償156萬餘元。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10407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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